贵阳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管理办法
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审计整改工作,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科学性、严肃性和权威性,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,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黔审委发〔2023〕2号)和《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部门(专业学院、校直部门)(以下部门均同上)对审计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、经济责任审计、财务收支审计、内部控制评价等报告指出的问题,按照有关审计意见建议以及整改通知等要求,进行纠正、处理和改进的行为。
第三条 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、专业学院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,对审计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。
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实事求是,依法依规,坚持系统思维,推动改革创新。审计整改措施应当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同时,注重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和完善制度相结合。
第五条 审计处在形成审计报告时,按照立行立改、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,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分类,提出审计整改要求并形成问题清单,被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要求推进落实整改工作。
立行立改类问题:客观上可以立即整改,应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整改。
分阶段整改类问题:客观上整改需要一定周期,在三十日内不能完成整改,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,可以明确完成整改的时间,但最长不超过一年,且在一年内需取得分阶段整改成效。
持续整改类问题:客观上整改难度较大,由于历史遗留、客观现实等因素,需要较长时间完成整改,或难以准确明确整改完成时间,需要长期坚持、持续整改,或需要长期坚持执行的常态、常规、机制性政策制度文件等有关问题。
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,对审计整改事项实行台账管理,按照一事一号的原则进行挂销号管理。
第七条 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,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,分析问题原因、制定整改方案、明确整改措施等,并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之日起,三十日内将整改方案、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提交审计处审核。
第八条 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主题突出、内容全面、文字精炼、措施具体,要根据审计查出问题逐条回复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;
(二)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和审计建议或意见已采取的整改措施;
(三)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;
(四)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计划完成时间;
(五)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;
(六)其他有关内容。
第九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整改报告后应及时完成审核和结果认定工作,并向被审计部门进行反馈。
第十条 整改结果划分为完成整改、部分整改、未整改三种类型。对认定为完成整改的,审计处及时做好台账销号工作。对认定为未完成整改的,被审计部门要进行综合分析,查找影响、制约整改的原因,审计处督促、指导被审计部门制定针对性强、可操作高的整改措施。
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未予销号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跟踪督办,按季度进行调度,根据督办结果做好整改台账的对账销号工作。
第十二条 对整改不力、未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且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、未按期报送整改结果或报送整改结果失实等情况,将对整改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。对拒不整改、推诿拖延整改、虚假整改、屡审屡犯等情况,将报分管校领导,同时将提请校纪委、组织人事部门等研究处理,依法依规追究整改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,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领导,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校纪委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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